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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登记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2、设立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决定准予登记,发《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下同)
3、合同、章程; 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外商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毋需提交“合同”。(下同)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华侨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居住权证明复印件;属留学生的,提供外国(地区)学士学位以上学历证明及所在国家(地区)的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居住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下同) 资信证明应提交原件,由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一般在出具后一年内提供有效),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需提交。中方投资者系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提供其出资额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报告,毋需提交资信证明。(下同)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条件。(下同) 独资企业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提交执行董事任职文件。(下同) 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提交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文件。(下同)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投资者以自有房产投入的,附有关证明或说明文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其它房屋产权证明的一般要求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已预购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省级开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发起人协议(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毋需提交。(下同)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投资者、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审查要点:
1、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批机关是否超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申请材料的时效性。注意批准文件、验资报告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时限,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是否失效,合同、章程的签署日期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之前。
3、申请材料内容应前后一致。合同、章程、批准证书、批准文件等申请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名称或姓名等内容应前后一致。
4、提交的申请材料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翻译人签字的相应中文译本。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翻译成中文时,中文难以表述清楚的,可直接用外文表述。
5、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按照规定的出资期限核定(分期出资的先核定为三个月,一次缴清出资的核定为半年),并在注册资本栏目加注实收资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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