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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原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实行非独立核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应当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取得原登记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再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由隶属企业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毋需审批的,可不提交。
3、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提交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下同)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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